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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于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就减轻农村居民就医负担问题作出规定。
一是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个人基金按照上一年农民人均年收入的2%缴纳,村集体按照不低于个人的50%缴纳,镇村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记税工资的3—4%标准缴纳,区镇两级政府缴纳标准由1:1匹配资金提高到1.25:1,两级政府资金匹配区财政由原承担35%提高到60%。
二是提高医药费用报支比例。镇合作医疗基金负责本镇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支,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不低于5千元,医药费用平均报支比例不低于60%;区住院统筹基金负责参加本区统筹基金人员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报支,每人每年限额5万元,医药费用平均报支比例不低于70%。对70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报支比例在原基础上相应提高10%。
三是加大对个人自负的补贴。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经区住院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上年度农民收入50%的部分,统一按50%减负。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就诊实行门诊诊查费全额减免,经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到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诊查费全额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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