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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出台具体措施 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

2008年3月21日13:44

  近日,青浦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不准把因公出国(境)作为一种待遇;不准通过中介机构直接发邀请函和由不对口单位发邀请函;培训团组内容不得重复,不得搞轮流培训等。二是严格审批程序。规定年初由区办事办、区外经委、区台办根据上报组团计划编制本区计划,并交区委专题会议审定;在具体实施前由区外事办将报批单送区分管领导和区长审阅并经区委专题会议审定,报区纪委、监察委备案。三是严格控制组团。规定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组团由区统一安排;各镇、街道、区级公司(青浦工业园区根据实际招商任务需要经批准后进行组团)除重大任务外,不得单独组团。四是严格控制人员。规定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一年不超过1次,其他班子成员一般三年不超过1次;每批次人员总数一般控制在7人以内,组团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超过2人,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特殊情况不超过2人。同时规定科级干部不得参加其他单位组团出访。五是严格控制经费。规定全区因公出国(境)事宜,每年年初由区监察委、区外事办、区财政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3家中介机构进行具体操作;处级以及以下干部一律乘坐经济舱,住宿宾馆一般不超过四星级且一律安排标房。六是严格后续管理。要求各单位完成因公出国(境)任务后,要转写招商或考察报告以及有关表格报区纪委、监察委和外事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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