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本市信息 >> 正文
 
静安区采取“六项措施” 强化国资监管

2005年9月30日15:30

  静安区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国资监管的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出资人监管。加大对企业投资、担保、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决策的监控力度。

  二是企业重大资金决策报告备案。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行的事前监控,确保企业资金处于出资人的监控之中。

  三是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问责。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对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四是对“走出去”企业资金使用实施跟踪监管。进一步健全对跨省市(地区)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管机制,形成国有资金投到哪里,产权保护机制就建立到哪里,出资人监管就跟踪到哪里,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就要发挥到哪里。

  五是设立企业党建督察员。推动企业党建与国资监管同步落实,不断加强党组织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六是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促进企业领导人员诚信守法,进一步提升企业领导人员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


     
  • 静安区再造政府流程 理顺部门关系
  • 静安区治理教育乱收费把好“五关”
  • 静安区全面推行“收件回执”制度
  • 规范行政行为 方便市民办事 ——静安区政府机关实行“收件回执”制度
  • 静安区在全区行政机关中推行"收件回执"制度
  • 静安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组织
  • 静安区规范改制企业资产运作行为
  • 静安区制订《监督员工作试行办法》
  • 上海静安区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