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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六公开”“八不准”

2006年2月27日13:50

专人小组仲裁高考违纪行为

  市教委昨天宣布,今年本市将加大高校招生监察力度,从严治考,依法治招。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委、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有关领导参加的上海市高校招生监察仲裁领导小组,在普通高校秋季集中录取期间将受理、仲裁高招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高校招生必须遵循“六公开”原则,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级教育监察部门将全面履行监督职能,尤其要加强对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生、保送生、推荐生等特殊类型考生的招考录取监督。违规录取的考生应立即取消录取资格。

  本市还规定,招生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招生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未经培训者不得参加高招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现金、有价证券、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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