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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请群众监督经济适用房建设

2007年5月25日17:30

    为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更好地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日前,江西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研究决定,将在全省建立和实行特邀群众监督员制度,以便让群众更好地了解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党和政府这项惠及中低收入家庭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落到实处。

    据悉,选聘特邀群众监督员的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部门负责,监察机关参加。选聘的对象为各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中签人。聘请人数由各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部门和监察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但其中所聘请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中签人人数不得少于聘请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拟选聘的人员在当地报纸、电视台或社区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由建设(房地产)部门和监察机关联合颁发聘书,并采取一定形式将所聘特邀群众监督员名单进行公告。

    该省有关部门强调,各级监察机关和建设(房地产)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与特邀群众监督员联络,及时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程的基础、主体、水电安装、装饰装修等重要结构和使用功能部位的检查验收情况告知特邀群众监督员,征求其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过程中,特邀群众监督员可根据群众反映,及时向工程建设相关负责人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可在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进入现场进行核实。对于特邀群众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各级监察机关和建设(房地产)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逐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处理的结果及时反馈。


来源:中国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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