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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着力构建公共基金监管体系
 
2007年11月5日15:36
 

  湖南省长沙市近日出台了《基金监管实施意见》,今后,该市各类政府性基金、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彩票公益金及政策性取得的专款,均由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监管。

  根据该《意见》,长沙市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基金分管副市长为成员的“长沙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市各类基金(专款)的运行情况实行宏观调控和监管,负责基金总预决算的审核,对政府性基金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进行审查,对预算外基金使用项目或征收中的减免进行审批,对基金余额存量进行监控,对存量基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拆借调配进行审批,对全市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征管部门实行总体领导。

  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类基金进行联合监管。市监察局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基金监管不作为的责任人或违规违纪现象予以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市财政局对全市各类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局对全市政府性基金(专款)及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实行年度审计和绩效审计。

  该市规定,各政府性基金及社会统筹基金的征收单位,原则上一个基金限开一个银行账户。各征管单位不得擅自开户,需新开户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和基金主管部门联合批准并备案。其中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存款,在依法选择银行时,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基金征收必须使用统一财政票据,不得打白条代替,并做到票款同步。政府性基金(专款)及社会统筹建立的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拆借周转、挪用、截留。

  对年初余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额基金、社会影响较大的基金采取重点监督,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每半年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运作全过程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对其他一般性的基金,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各职能部门在基金管理与使用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挪用养路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政府性基金、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彩票公益基金、民间基金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将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不作为的责任人严肃查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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