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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了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意见》要求,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常委会、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部署,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重点解决1至2个本地本部门领导干部廉政勤政、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干部群众通报。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都要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带队对联系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特别是对负责的专项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分工负责专项工作的责任领导,每年至少要召集2次牵头单位和协办部门联席会议,指导督察专项工作的开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意见》规定,要严格责任考核。全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每年要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一并奖惩,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评先评优、调整、任用的重要依据。对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领导班子,在当年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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