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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权限有什么规定?

2005年9月16日15:08

  “两规”措施只能由县以上(含)纪检机关使用。县处级以下纪检机关如乡镇纪委、中小型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等不准使用“两规”措施。“两指”措施只能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使用,其它任何机关均无权使用。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协同办案中经批准使用该措施的,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领导、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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