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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案一审宣判

2008年6月30日14:39

两罪并罚获刑十二年 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   

  6月28日上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庞家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认定庞家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此案,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至1999年12月间,被告人庞家钰利用担任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宝鸡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和工作调动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共计48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被告人庞家钰在担任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秘书长、市长、宝鸡市国家债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批准设立、不按国家规定清理、撤并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该公司因违规经营,造成国家重大损失。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庞家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庞家钰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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