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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不久前批准了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简称“三定”)调整意见。其中,将原来的保卫局增加反洗钱职能,并改为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洗钱:危害性及大的犯罪行为
洗钱影响金融的健康发展,破坏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 普通百姓都很熟悉“赃钱”或“不义之财”之类的说法,但对“洗钱”可能还有些陌生。钱之所以要“洗”,就是因为持有者害怕人们认出其“赃钱”或“不义之财”。简单地说,洗钱就是把非法活动获取的钱财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换或转移的过程,是将犯罪性钱财转换或转移成看似合法的钱财。贩毒分子、走私分子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活动引发了大量黑钱或赃钱出现,他们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常常利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来转换或转移这些黑钱或赃钱。经济金融全球化使国家间经济金融联系的渠道不仅日益增多而且越发通畅,黑钱或赃钱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漂洗”也就越发便利。恐怖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恐怖活动需要巨额资金支持,而这些资金的转移就是通过洗钱来完成的。由于洗钱犯罪所涉及的非法所得的来源不断扩大,犯罪收益洗成合法收入这一模式也在不断丰富扩大:一是将合法资金转成用于非法用途的黑钱,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变成某人在赌场的资金;二是把一种合法的资金转成表面合法而实质非法的资金,如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将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侵吞国有资产;三是把非法收入通过洗钱合法化,如企业把偷漏税款通过洗钱转移到国外。 洗钱是通过金融体系完成的,所以它影响金融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也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商业银行是靠信用立足的,信用是其“生命线”,若商业银行为洗钱分子所利用而被揭露,公众就将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那将严重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而且,洗钱的资金流动无规律可言,往往会加剧金融市场动荡,甚至引燃金融危机的爆发。黑社会组织的洗钱一旦成功,黑社会的犯罪活动就越发猖獗,对社会的破坏范围、破坏程度也就更大更深。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洗钱往往造成大量资金外逃,危害国家的金融稳定和安全。如,在中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有统计表明,中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居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 洗钱总是与各种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全球性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于洗钱行为。”就洗钱而言,可以说,银行不属于反洗钱一方,就属于洗钱的一方。银行不重视反洗钱工作,必然招来密切注视金融系统薄弱环节的洗钱者,实际上成为洗钱者的合伙人。一旦洗钱循环形成,银行要识别最初的非法存款是不可能的。因此,反洗钱的重点应放在第一个环节上。
洗钱分为传统方式和现代方式 传统方式洗钱最主要的手段是贿赂收买,黑钱虽被分赃一部分,但大部分却可一步到位地变成“光明正大”的白钱,这自然是洗钱者最希望的简捷有效的办法。至于收买对象,小至政府机关办事员、银行职员,大至政府官员,甚至总理、总统。传统方式洗钱的另一手段是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空间差”,将赃款从A国偷运出境到B国,也就是将犯罪收入所在地与赃款使用地分开来,由于法律不同,危险的赃款往往就变成了可任意挥霍的合法财产。现代方式的洗钱则更为复杂化、多样化、专业化与国际化。瞬息万变的国际资金流动、越来越自由化的金融管理、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的全球电讯网络、电子货币的运用,等等,都为洗钱创造了更为方便巧妙的手段和途径。
黑钱被洗白,可通过以下几个渠道 为了说明洗钱是怎样进行的,这里举几个较为具体的例子。 ●在离岸金融市场设立空壳公司,并通过空壳公司之间的账户运作进行洗钱。 犯罪分子将黑钱转到具有“保密天堂”之称的国家或离岸金融中心,如瑞士、开曼群岛、巴拿马、巴哈马,还有其他加勒比地区国家和南太平洋上的一些岛国。这些地方没有相关税收、外汇管制和规章制度的限制环境,再加上严格银行保密法和严格公司保密法,宽松的金融监管对建立金融机构没有什么限制,对于设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也敞开大门,洗钱分子就能够在这些地方进行匿名存储、设立匿名公司,使犯罪收益难以被发现。1991年7月被国际金融管理机构勒令关闭的国际信贷商业银行,创办于1974年,它看中了卢森堡的银行监管规则和税制自由,将总部设在卢森堡,并在73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分行,控制着250亿美元资产,是一家名副其实的跨国银行。这家银行的高级主管利用离岸金融市场的方便,为哥伦比亚犯罪集团洗钱,金额高达3200万美元,发现后被罚款1500万美元,该银行因此得名“可卡因银行”。对此案的调查虽然花了整整三年时间,但仍没有完全掌握案情,可见,离岸金融市场确实是犯罪分子洗钱的天堂。开曼群岛这个仅有3.3万居民的地方,却有着550家银行的代表机构,世界50家大银行中就有47家在岛上开展业务,这些银行管理着5000亿美元的存款,世界上大约有7%的欧洲美元交易是通过开曼群岛进行的。开曼群岛当局曾对1992年生效的反洗钱法执行情况做了一次调查,结果是:从立法生效之日起,在公布的500起可疑交易中,80%被确定为源于犯罪活动。这些离岸金融中心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们享有一种治外法权,不受相关的财政、法律和税收条例的限制。20世纪80年代,由于金融制度非规范化,而偷税却逐步制度化,与此相联系的众多合法金融市场同时成了毒品洗钱的重要工具,因此,在一系列完全合法的经营中,融入了数额巨大的毒品美元。 ●通过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制度和交易工具进行犯罪性洗钱。 犯罪分子利用证券市场的高度国际性、高度流动性来达到洗钱目的。在证券市场上,巨额交易的买卖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相互独立地在瞬间完成,而且有些国家允许经纪人或代理人经管客户的账户,再加上股价的涨落变化迅速而无常,这就使得证券市场成为一个新的较为安全的洗钱场所。1996年10月“金融特别行动小组”和国际刑警组织在香港召开的洗钱犯罪方法研讨会上,某国代表就提供了犯罪分子利用证券市场进行洗钱的案例:洗钱者首先以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了一个账户,把一笔真正的出卖地产的合同收入存进去,然后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了一系列虚假的“买进”和“卖出”交易。在获知主要证券的价格变化后,根据证券价格的涨落,来伪造买进或卖出的交易合同。客户当然在每一笔交易中都获得一笔“收益”,洗钱者通过这种方法“制造”了15.7万美元的收益,存入委托人的账户,并且使之在账面上作为证券投资的合法收益存在。洗钱者是证券交易人员,他通过虚假的委托人进行虚假的证券交易,获得虚假的投资收益15.7万美元来完成洗钱过程。这是一种极难防范和发现的洗钱方法,在此案中,洗钱者只清洗了15.7万美元,而警察调查此案却花费了1400万美元,近百倍的调查成本足以表明此种洗钱犯罪调查难度之大。在保险业中,洗钱者则常常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以折扣的方式低价回赎,中间的差价则是通过保险公司“净化”了的钱。 ●洗钱者也有可能利用资金密集行业,如赌场、酒吧或金银首饰店,将犯罪收益清洗为合法收益。 洗钱者可能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并用其做保证金,申请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支付某项虚构的从乙国的进口商品交易,然后由乙国同谋(信用证受益人)用伪造的单据在乙国银行兑现。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票据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了手脚。 ●用非法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或动产。 把非法收入冒充做生意的利润,直接用来购买大额的动产或不动产,如购置别墅、飞机、股票、债券等,然后再将其转卖从而套取货币现金,存入本国或外国银行。 (作者:徐振东管理学博士,就职于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
反洗钱:国际社会必须加强合作 徐振东
洗钱犯罪最先出现在发达国家 世界上第一宗洗钱案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一个不法商人为得到好处,将贿赂资金以“贷款”名义打入路易斯安那州州长的账户,通过这种方式,该受贿官员可以自由地使用这笔资金并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正式出现。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员往来、商品交换、资金转移、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等日益国际化,洗钱犯罪也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原来在一国范围内的洗钱犯罪活动也逐步发展成为跨越国界的跨国洗钱犯罪活动。20世纪50年代,跨国洗钱从分散的无组织的隐瞒犯罪收益的行为逐步演变成具有专门分工的有组织的隐瞒犯罪收益并使之合法化的运作机制,洗钱犯罪活动逐渐超越了其下游犯罪的地位,成为一种专门的、相对独立的犯罪环节和行为。 洗钱已经发展成一个全球性的犯罪问题,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据联合国方面的材料,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10000亿~30000亿美元。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字显示,全球每年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全世界GDP的2%~5%,数额巨大的洗钱活动使金融市场发生破坏性大动荡,同时还极大地破坏一国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是因为,洗钱在金融系统中的进出都是采取诡秘的方式进行的,完全游离于任何统计数字之外,从而能使一国的货币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并有可能使利率和汇率产生异常变化,因此各国都将洗钱视为大敌。洗钱犯罪活动多发生在欧洲的法国、意大利、德国,美洲的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玻利维亚、委内瑞拉、秘鲁、墨西哥,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香港,大洋洲的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经济全球化带来金融全球化,跨国洗钱日益利用全球化的电子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洗钱犯罪收入来源中,最主要的是贩毒、银行诈骗、信用卡诈骗、投资诈骗、预付款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财产犯罪和走私、贩运军火、非法赌博、恐怖活动、操纵卖淫、贩卖人口和敲诈勒索等。 据有关资料记载,世界每年要消耗800吨毒品,其营业额在4000亿~5000亿美元之间,为仅次于军火的第二大交易。全世界大约有10000亿毒品美元在国际金融系统中流通,而这一数字又以每年800亿~1000亿美元的速度递增。吸毒、贩毒越严重,洗钱活动也就越猖獗。美国是世界上深受毒品之害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洗钱犯罪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美国政府1988年破获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起毒品洗钱案,逮捕了涉嫌此案的100多人,涉及12家墨西哥银行。据美国财政部估计,仅美国就有约1000亿美元的毒资进入金融市场,贩毒组织每年在美国银行的洗钱数目高达1500亿美元,其中在得克萨斯州就达300亿美元。 意大利、俄罗斯的黑手党以及日本的黑社会组织是世界黑钱大户兼洗钱大户。日本有着世界上最为强大和经济实力雄厚的黑社会组织之一——暴力团,该组织是“日本发生银行问题的主谋”。据大藏省估计,日本金融机构的呆账有40万亿日元,呆账中很大一部分牵涉到暴力团。这股黑社会势力吸收了泡沫经济时期的大量“纸币”,“金融机构不可能采取强硬的态度向他们要钱,实际上连督促还钱都不可能”。有证据显示,暴力团在亚太许多国家和地区投资多种事业。 统一后的德国,三年间有1.2万家企业被私有化,成为东方黑社会组织优先投资的领域。据德国情报机构估计,德国有3000亿美元的资金被洗,银行从中获得了30亿美元的利润。还有消息说,截至1994年底,黑帮集团在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洗钱720亿马克,占柏林墙被推倒后外国投资的1/3。据估计,自从20世纪80年代洗钱被看作是联合犯罪行为以来,为毒品利润进行洗钱的提成从6%提高到26%。法国等国银行界的许多高层人士都私下承认,他们的银行洗了大量来路不明的钱,从中提取了高达10%~15%的利润,而且,每年进行一次“重大洗钱”还要提取25%的中介佣金。毒品洗钱每年上千亿美元,而被专门机构查获的还不足1%。
洗钱犯罪正在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及经济转型国家对资金存在大量需求,在资金不断从发达国家或地区净流入的过程中,洗钱犯罪也随之从发达国家或地区蔓延过来,与这些国家内部的洗钱犯罪活动融合在一起。银行一直是最重要的洗钱渠道。一些海外的金融中心扮演了重要角色。西欧和北美大量的资金被带入加勒比地区存入银行后购买贵重物品,犯罪所得也通常用来盖豪华宾馆或超级市场,这样可以不费力气地将非法资金来源加以掩盖。 1994年在墨西哥私有化过程中,用来购买墨西哥银行的钱有1/4来路不明。被洗的钱是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因素,而贸易不平衡又反过来引发了墨西哥震动全球的金融危机,不仅导致墨西哥经济瘫痪,而且影响到其他国家。按常规估计,最近十多年来,每年大约有1/4的洗钱资金(即7.5亿美元~20亿美元)流向墨西哥银行部门,到1997年末,这个数字达到75亿~200亿美元(不包括即期利息),占银行信贷总额的8%~22%。 在俄罗斯以及其他独联体国家,洗钱活动极为猖獗,大量的资金通过各种途径存入外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据有关人员估计,俄罗斯的25家大银行中,有10家银行可能同黑社会组织有关系。有迹象表明,俄罗斯的黑社会组织已扩展到东南亚地区,向那里提供俄罗斯妓女、投资购买真正的地产并涉足投机赌博活动。它们在国外设立掩护性的贸易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开立账户,然后以从原苏东国家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名义把黑钱从其他国家转入该账户。原苏东国家的犯罪组织相继在西欧投资真正的房地产、宾馆饭店和旅游企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国际刑警组织掌握的资料表明,尽管这些巨额黑钱被从东部清洗到了西部,但这些钱最终大部分又回到了俄罗斯,以用来满足犯罪组织需要。 在罗马尼亚的私有化过程中,“大量的公共财产被一些人有步骤、有组织地转变为私有财产。在这种充满欺骗和虚假的转变之后,不法分子总是千方百计地将其非法所得的赃款置于合法的外衣之下”。他们的洗钱活动主要是通过三种形式进行:一是把犯罪所获贵重财物走私出境,兑换成现金,在国内购置贵重动产或不动产;二是用犯罪所得开办企业;三是不法分子从国有经济单位盗窃了大量物资并卖掉后,迅速在黑市上把本币列伊兑换成德国马克或美元,然后用这些硬通货从国外购买服装和食品等,并在国内销售。 从拉美国家到后来的原苏东国家,一方面是以追求最大化收益为目的的短期资本流动,另一方面则是资本接收国的犯罪化(而这种金融犯罪化尤其加剧了资本投机趋向),这两者之间有一种相互的吸引力。如俄罗斯与瑞士的投资关系表明,外国对俄罗斯的部分直接投资和短期资本很可能是来自非法或犯罪经济所得。这表明,在投机横行和金融危机不断发生的背景下,地方洗钱与国际洗钱正逐步走向融合。 在当今网络银行、电子交易、电子结算等全新的金融概念出现后,洗钱者直接进行电子货币转账,使洗钱犯罪活动更加隐秘。黑钱在国际上四处游动,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存在管理漏洞,黑钱就乘虚而入。随着国际毒品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及跨国经济犯罪(跨国偷税、跨国贿赂、跨国诈骗、跨国走私等)的日益猖獗,跨国洗钱也越演越烈。更值得关注的是,许多具有专门行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如律师、会计师、金融顾问等也参与到洗钱犯罪中来。
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国际洗钱犯罪 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问题提上了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议事日程。各国及联合国等纷纷对反洗钱进行国家立法和国际立法,并采取措施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9.11事件将美国推上了国际反洗钱的最前沿,全球政治金融合作在反洗钱中进一步强化。恐怖组织制造的9.11事件将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推向了极端。为了与国际恐怖组织作斗争,美国在国内和国际上采取了一系列行动,试图通过立法切断国际恐怖组织的经费来源并严厉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的资金交易活动。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举措就是颁布了《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该法案为开展以反恐怖为中心的金融监管和围剿恐怖组织资金的行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并且明显地反映出美国在反洗钱策略方面的新动向。该法案使美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对恐怖主义和洗钱活动采取控制和打击措施。该法案确立的洗钱标准更加宽泛,任何一个法域、任何一家境外的金融机构、任何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任何类型的金融交易,如果被怀疑与美国当局所特别关注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非法金融活动有关,就有可能被认定具有“初步洗钱牵连”,进而遭受反洗钱制裁。该法案强调,可以对国外的洗钱活动执行长背司法管辖权,规定,如果某一外国人或某一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金融机构参与了洗钱活动,只要洗钱涉及的金融交易部分发生在美国,或者有关的外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有银行账户,并对其依据美国或外国法律送达了诉讼文件,美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长背司法管辖权。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对域外问题进行域内处置。它授权美国财政部长可要求所有美国金融机构或外国金融机构在美国的代理人保存和报告具有“初步洗钱牵连”的金融机构或交易活动的有关记录、交易总量以及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详细记录交易参与人尤其是境外汇款人和资金受益人的身份、地址、法律资格等资料。针对外国金融机构或外国人在美国设有的代理账户或私人银行账户,不仅要求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记录和核查外国人的身份,还进一步要求检查转存资金的来源。如果有关的外国银行不遵守规定,美国主管机关可以通知其境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在10日内立即中断与该外国机构的任何代理关系。显然,《美国爱国者法案》的实施将对世界各国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影响。 应当说,在美国和欧洲国家的主导下,国际化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已具雏形。在反洗钱机制建设上,各国一般根据参加的公约、条约要求以及参加国际组织应承担义务进行相应的国内立法,设置反洗钱的监管、调查机构,建立反洗钱网络。但不能不看到,国际反洗钱法律框架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因而需要各国在政治金融领域进行全面沟通与合作,发现问题,并通过协调妥善解决问题,使反洗钱落到实处。
阅读背景 ●1979年,在内罗毕国际刑警组织第48次会议上,与会国一致通过了最大限度地对洗钱加以监督的决议,并决定在必要时封闭与非法活动有联系的国际金融业务,以制止国际洗钱行为。 ●1988年12月,联合国的67个会员国签署了《反对麻醉品和致人心理变态物质等非法交易联合国公约》(即《越南公约》),将洗钱视为联合国应联合制定对策以共同对付的犯罪活动之一。条约规定,所有签署国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便有关当局指认,并对追查银行的秘密做了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以保密为由而拒绝合作,使洗钱犯罪逃避打击。 ●1989年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发起并成立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工作组现已扩大到包括26个国家及欧盟、海湾合作委员会在内的地区机构。该机构通过严密调查,提出了促进全世界反洗钱立法和行动计划的40条建议,并在金融市场新技术和新服务项目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密切跟踪,寻求新的措施。为了配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工作,许多国家已经成立了各自的金融情报机构并加强彼此间的合作。 ●1991年6月10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出关于打击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的命令,要求欧共体成员国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反洗钱犯罪,并于1993年3月1日前予以执行。 ●1995年10月国际刑警组织举行的第64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历史上第一个反洗钱宣言,呼吁110个会员国进行有关法律方面的改革,把洗钱活动和有意参与的人作为犯罪目标加以打击。 ●1996年1月28日,国际麻醉品控制委员会发表报告,建议国际社会、地区组织和各国政府加强合作,尽快签署《反洗钱法》,建立全面、完整的世界网络,把反洗钱作为反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一个有效手段予以重视。 ●1995年的亚太经合组织印尼财长会议,把打击洗钱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并在联合声明中呼吁争取吸收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参加打击地区性洗钱犯罪活动。
中国:存在大量隐秘的洗钱行为 张悦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 在中国,洗钱与贩毒存在着密切关系。1989年以来,中国的贩毒和吸毒范围迅速扩大。美国缴获的近60%的海洛因来自金三角地区,这些毒品大部分都是从中国转运的,同时也导致了中国吸毒者的剧增,目前已蔓延到全国17个省市的700多个县市。如果说中国海洛因年消费量为40吨(尽管这一数字被低估了一半),那么国内交易额最多可达70亿美元,超过俄罗斯或日本的毒品市场交易额(60亿美元)。这些数字还不包括通常由香港投资缅甸海洛因国际交易以及香港和澳门进行的毒品利润洗钱金额,也不包括通常在广东等工业发达省份操纵卖淫以及大陆、香港和台湾三角地带的地下赌博、走私和拐卖人口等所获得的巨额盈利。 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腐败分子将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巨额钱财通过各种渠道“漂洗”以掩盖其犯罪行为。如,在广西成克杰贪污案件中,成克杰就是通过香港的渠道来实现对数千万元财产的非法侵占;有的贪污腐败分子将腐败得来的钱移至境外后又以外商的名义投资中国内地,享受外资优惠政策,形成了权力与金钱相互依存、里应外合的洗钱链,对国家和社会财富构成赤裸裸的侵占。目前中国有超过4000名的外逃贪官,据最保守估计,有超过50亿美元的资金被他们卷走。有调查显示,1997年至1999年三年内,中国累计资本外逃530多亿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为职务犯罪非法所得。某市计划局财贸处的处长王建业,利用掌握着某市每年的进口物资免税指标和外汇额度审批大权,大搞权钱交易,多次将这些指标和外汇额度卖给他人,所收受的上千万人民币的巨额贿赂款几乎全部兑换成美元,转入其海外账号,并伙同其情妇办理外国护照,周游美国、洪都拉斯、荷兰、瑞士、泰国等地,大肆挥霍。 中国当前存在着大量隐秘的洗钱行为。据权威部门保守估计,中国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之多,流失渠道有11个方面、34种表现形式。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和渠道转化成部分人的金融资产。一些暴富的人通过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和偷逃税款致富。近年来,中国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案件,每年为国家追回几十亿元的资产,这其中的相当一部分曾被犯罪分子用假名、化名或亲属的名义存进了银行。有些腐败分子把贪污、受贿和侵吞的巨额不义之财,分别存入几个国家的银行;有的则在国外和港澳等地购买豪华住宅、地皮以及国外公司的股票;还有的腐败分子作案后,巧立名目,公开将赃款转入外单位账户,然后据为己有;有的假借他人名义投资经营,掩盖赃款性质。在金融部门,银行给国有企业的贷款大约占银行贷款总额的70%,其中30%以上的低息贷款却又被国有企业以高出两倍的利率贷给了非国有部门。据官方估计,自1985年以来,中国每年损失的国有资产达80亿美元,接近同期每年外流的资本。据中国政府估计,外流资本每年为65亿~85亿美元。人们普遍认为,香港在内地直接投资的20%~30%,即1200亿美元中的240亿~360亿美元,是属于流出内地之后再回流到内地的资本。 目前,中国对洗钱犯罪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不完善。1989年中国批准“联合国禁毒公约”,承担了将洗钱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处罚的国际义务。1990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将隐瞒、掩饰毒品犯罪收益的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国外的各种赃钱纷纷瞄准中国,跨国洗钱案件越来越多地在中国发生;中国的犯罪分子也越来越多地在国外洗钱。洗钱犯罪在中国有蔓延之势,如不予以及时严厉打击,就有可能因国外赃钱的流入而严重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信誉,影响中国的长期开放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中国目前还没有对反洗钱进行专门立法,没有专门的法规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承担对可疑支付交易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报告的义务。但也应当看到,中国在反洗钱工作上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在1997年3月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刑法修正案,把洗钱和内部交易等行为纳入了刑事犯罪的范畴。作为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4月1日宣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防止洗钱轻易得逞;人民银行接着又发布实施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报告暂行规定》。人民银行明确指出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主要职责: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制、“了解你的客户”、保存外汇交易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等,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集中体现了一家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执行水准,也是监管部门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要求各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相应的反洗钱机构,制订相应的反洗钱犯罪的对策和措施。目前,中国大部分银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国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较为发达的电脑网络,公安、检察、法院和税务、工商等部门也在建设自己的系统网络,筹建打击洗钱犯罪网络的条件正在迅速成熟。[
2004-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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