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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长宁区出台《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指导协助的工作规定》,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力量、物资装备和案件检查措施使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加强对自办案件的指导协助。对信访举控等违纪线索,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共同分析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需要办理初核(初审)、立案、移送审理等手续的案件,在操作程序和要求上给予指导把关;对调查、谈话等取证工作,要指导工作方法和明确工作要求,必要时共同参与;对调查、谈话笔录和错误事实材料及报告文书的制作,应按规范要求协助指导完成。
二是加强对移送案件的指导协助。对已经刑事追究和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案件,指导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完成用于统计的立案表并提请审理;对移送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案件,协助核对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并将形成的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然后提请移送审理;对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按自办案件指导协助办理。
《规定》试行一段时间以来,区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初核件与立案件分别同比上升150%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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