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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新议事规则 审议意见要向社会公开

2008年8月26日13:26

  包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修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其中新增一项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向社会公开。

  根据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工作报告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开。上海据此修改后的《议事规则》规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在有关审议意见的研究和处理上,新《议事规则》要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都将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整理后转交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研究处理。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来源:《人民日报》20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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