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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显低于市价向请托人购买商品房 法院判定为受贿

2008年8月12日13:35

  8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许福康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许福康原系该区房产管理局局长,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苏州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区书法家协会理事长。在担任房产管理局局长兼下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阮某等五人贿赂的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8503元,美元2000元。其中,2007年5月,被告人许福康与销售方阮某约定以3050元、总价人民币341173元的价格向其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2008年1月21日,被告人将其转手。后经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商品房于2007年5月的市场销售价为457396元,获差价1162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福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行贿人阮某系开发商,与被告人许福康在业务上存在行政管理的关系,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许某商品房,是希望其在审批预售许可证上给予照顾,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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