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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81040002004008
市纪委、市监察委关于印发《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两不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9-28
中央纪委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此实施意见对此进行了解释、界定和细分,并规定对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应责令辞去现职或免去其现职。
政策法规
AA81040002004007
市纪委、市监察委关于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0-10-27
此意见解释了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提出了必须坚持的四个主要原则;要求加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社区民主监督机制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开展行风评议;要求建立健全社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另外,指明城镇中的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可参照此意见执行。
政策法规
AA81040002004006
市纪委、市监察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0-10-27
此意见解释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必须遵循的原则。强调要首先加强农村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巩固和完善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要建立和健全农村基层财务监管制度,要加强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政策法规
AA81040002004005
市纪委、市监察委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接受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11-9
此实施意见对何种情形属于“接受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活动”做了界定。建议对这种违纪活动“按受礼错误论处”,但其如果涉及为他人谋利益,或者携带亲友同行,则要“按受贿错误论处”。
政策法规
AA81040002004004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委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公务有关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的通知》的通知
2000-12-29
此通知重申了历来的有关规定,并解释了“有价证券”的类别涵义和“领导干部”的指称范围,强调“在一个月内不上交的,无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并专列条文指出“对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现金和有价证券不制止、不退回或不上交的,追究该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政策法规
AA81040002004003
市纪委、市监察委关于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1-4-2
2001年,中央纪委发文,对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有五个不准: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不准从事广告代理;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不准从事娱乐业;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政策法规
AA81040002004002
市纪委、市监察委关于认真做好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两不准”规定延伸到县(处)级干部的工作的通知
2001-5-30
此通知要求党政机关所有处级干部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处级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的从业也都要遵守中央纪委的“两不准”规定,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政策法规
AA81040002004001
市纪委、市监察委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两不准”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1-7-16
根据本市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此实施意见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两不准”细分为七个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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