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市编办关于上海市机构改革工作的若干纪律规定
索 引 号:
AA81040002004011
产生日期:
2000-4-7
内容描述:
此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中央和本市关于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类    型:
政策法规
类    别:
廉洁自律
内 容: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党委(党组)、行政、纪委(纪检组)、组织部(处)、监委(局处室)、编办:
  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核批准,即将组织实施。机构改革涉及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部门职能的调整,涉及到广大干部的切身利益,工作复杂,政策性强。为确保本市机构改革工作平稳进行和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作以下纪律规定: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规定精神,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其是,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严格执行中央和本市关于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凡涉及改革中人员分流、资产处置、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岗位变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和安排;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或指使提拔、安排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机密。
  三、切实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机构变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财务清算和资产处置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随意变更毁损财会帐目凭证;不得隐瞒、截留、私分公款;不得将专用经费和其他资产擅自转让、转借、转移、调换、变更用途;特别是要做好预算外资金的建帐、管理工作,不得突击分发。
  四、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构改革之机,用公款吃喝玩乐、滥发钱物、到境(内)外旅游等;不得借机违反规定购买、配备、调换小轿车;不得借机为个人购置通讯工具、住宅电脑等;不得借机违反规定突击购买、分配住房。
  五、各级党政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机构改革中各项政策、规定及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机构改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或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