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察委、市商委关于重申不准发售代币购物券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AA81040002004012
产生日期:
1997-9-30
内容描述:
此通知再次重申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印售和购买、使用代币购物票、券”的有关规定。

类    型:
政策法规
类    别:
廉洁自律
内 容:

 

  各区、县、委办,市商业各直属单位(局、司、社、校)、各区、县商委(财办、经贸委),各区、县、委办监委(监察室):
  为了坚决维护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印售和购买、使用代币购物票、券”规定的严肃性,现再次重申如下:
  一、各商业企业一律不准发售购物磁卡、礼券、赠券、优惠券、提货单等各种代币购物券。
  二、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管理。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收受各种代币购物券。领导干部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不得收受各种代币购物券;对难以拒收的代币购物券,必须按规定登记上交。
  四、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市府的规定,在八运会和岁末年初的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的销售旺季,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代币购物券现象的回潮。
  五、抓好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继续发售代币购物券的商业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