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市纪委、市监委、市国资委关于重申严禁发售使用各类代币购物券 和严格规范消费类票券的通知
索 引 号:
AA81040002004022
产生日期:
2004-6-9
内容描述:
此通知重申严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发售使用代币购物券,要求各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工商部门加强市场营销监管;财税部门加强发票资金监管;国资委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纪监部门加强查处。

类    型:
政策法规
类    别:
廉洁自律
内 容: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纪委、监察委、商委(经贸委、有关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发售、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指示精神,自2003年3月以来,市、区各有关部门协同工作,加大治理各类代币购物券和单一用途票券的工作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目前,代币购物券发售使用虽然得到有效遏制,各类单一用途票券发售使用得到规范控制。但是,巩固治理成果的工作不平衡,有的企业仍以各种方式,如“会员卡”、“积分卡”或开具有较长时效的发票等,发售使用代币购物券或单一用途票券。为巩固治理成果,继续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坚决贯彻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令行禁止的规定,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带头示范作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地位重要,社会影响大,不能简单参照国外企业的做法。必须从讲政治、顾大局、维护上海整体形象出发,带头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严禁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立即停止发售和使用各种消费类票券,不得规避有关法规和规定,确保令行禁止。

  二、各区县和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规范工作。经济流通部门要力口强市场营销监测,推动规范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查处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发票开具和有关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国资委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信息委要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肃处理。

  三、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违反国务院和本市有关严禁发售使用代币购物券和制止发售使用各种消费类票券的规定,继续令不行、禁不止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有关企业领导干部的责任;  因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对经济、社会造成不利影响的,要视情对有关领导干部予以处理。

  四、各级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业要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做到不用公款购买使用代币购物券或消费类票券,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和国有企业党政领导干部不能收受各种代币购物券或消费类票券,从源头上坚决制止不正之风,营造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察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