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AA81050002005003
产生日期:
2005-6-13
内容描述:
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市环保局、市监察委联合在本市范围内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具体实施意见。

类    型:
政策法规
类    别:
执法监察
内 容:

各区县环保局、监察委: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环保局、市监察委制定了《关于对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

附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突出问题,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市环保局、市监察委联合在本市范围内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上海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遍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率;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

    二、检查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由市、区两级上下联动共同实施,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开发区建设中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重点污染源达标情况,重点检查限期治理企业和历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的整治情况。

    (三)检查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检查群众多次投诉或投诉2年内仍没有解决的问题。

    (四)检查严重污染环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造纸等行业的清理情况。

    (五)检查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

    市环保局、市监察委将着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下旬一6月上旬)

    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委联合发文至区、县环保和监察部门,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相关职责,部署专项检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7月上旬)

    1、各区县环保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纠正和整改,并于7月10日前将整顿治理对象名单及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委。

    2、市环保局组织执法队伍,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排污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整改。

    3、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委,汇总整理本市自查自纠情况和整顿治理对象名单,并分别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

    (三)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7月中旬—10月中旬)

    1、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委对区、县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2、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本市抽查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总结阶段(10月中旬—11月)

    各区、县环保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形成总结报告,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委,分析研究、汇总形成本市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并分别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

    四、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实施措施。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委联合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另行发文。

    各区、县建立相应的联合协调工作机制。

    2、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市、区(县)环保局和市、区(县)监察委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以及属于监察对象的排污单位的严重违法案件,环保部门要及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一般违法违纪案件,环保部门查实后,建议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移送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监察部门。

    3、对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4、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监督。通过12369环保热线,结合有奖举报工作,加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并召开新闻发布会,把检查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200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