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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监察部关于2003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AA82050002004002
产生日期:
2003-4-7
内容描述:
2003年的执法监察主要开展四大方面工作:一是开展对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执法监察;二是继续参加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三是加强对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是做好重特大事故查处工作。
类    型:
规划计划
类    别:
执法监察
内    容:

 

  各区县监察委、各派驻监察室:
  现将《监察部关于2003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2003年4月7日

  
  监察部关于2003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一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针对土地市场、建筑市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执法监察,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一、开展对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执法监察
  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禁以其他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范和限制协议出让行为。监察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国有经营性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两部门联合制定的执法监察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一)督促各地建立和完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尚未建立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地方,要督促政府和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已经建立这项制度的地方,要及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工作程序和制约机制,并严格执行和管理,将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纳入市场运作。
  (二)加强对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及时发现、纠正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擅自采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等手段规避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制止和纠正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做法。
  (三)严肃查处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违反规定进行干预,甚至搞权钱交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二、继续参加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继续配合建设等有关部门,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要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的问题,防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发生;要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办法,清理以前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管理的文件,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悖的,都要予以废止或修订。
  (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要进一步理顺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做好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脱钩工作。尚未脱钩的,上半年要继续抓紧脱钩;已经脱钩的,要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要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三)严肃查处建筑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对领导干部利用工程发包承包搞权钱交易或包庇、纵容违纪违法行为的,都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对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丰富和充实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找准切入点,加大工作力度,促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当前特别要加强对正在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严明纪律,保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要督促有关部门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借机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的行为;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加强档案管理。对借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挥霍浪费、搞突击提拔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促进政府机关切实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提高效率。要把监督工作渗透到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公务活动中突出的不良行政行为,以及管理上、制度上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政府机关转变职能,改善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权力运作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三)督促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要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针对一些政府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积极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督促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管理行政事务。
  四、做好重特大事故查处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工作极为重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参加事故查处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大事故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那些不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该关不关、该停不停造成的事故;在行政管理中,忽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事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知问题严重,但不制止、不纠正,甚至贪赃枉法、营私舞弊,放弃监管职责造成的事故。
  (二)要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严肃执纪。对那些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任事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谎报、瞒报和拖延报告的,要从重处理。实施责任追究要讲究政策、实事求是,同时要注意防止和纠正以种种借口和理由为事故责任人开脱的倾向。
  (三)要注意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在查处重特大责任事故时,要注意发现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调查中发现与事故相关的腐败问题线索,必须深挖细查,一查到底。并要认真分析和掌握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级政府和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的问题,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改进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同时,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等工作。对涉及国债资金、社保资金、移民资金以及赈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违纪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主动开展执法监察。
  今年执法监察工作的任务很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在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使这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努力取得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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