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纠风工作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风行风测评 工作纪律》的通知
索 引 号:
AA83030002007004
产生日期:
2007-3-28
内容描述:
本文件主要针对如何开展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确保测评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的有关规定强调了10条工作纪律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意见。
类    型:
业务
类    别:
纠风工作
内    容:

  沪纠办[2007]8号  

各区(县)纠风办,各被测评部门和行业纠风机构:

  严格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纪律,切实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测评,是测评工作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测评工作树立良好形象、赢得广大人民群众信任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我们在认真总结近几年开展测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将测评工作的各项纪律规定落到实处。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7年3月28日  
  

上海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纪律   

  为确保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和健康、稳步地发展,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政风行风测评(以下简称测评)工作纪律如下:

  一、严禁暗示或指令政风行风测评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在测评填表中作出某种评价;

  二、严禁篡改政风行风测评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已经填好的测评表以及统计数据和测评名次;

  三、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测评资料;

  四、严禁赠送(安排)或接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宴请、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测评之便向被测评部门和行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被测评部门和行业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索要或泄露政风行风测评员名单;

  八、严禁以任何形式私下接触测评员、测评中介公司;

  九、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十、严禁其他故意损害测评工作的行为。

  此外,被测评部门和行业不得聘请市、区(县)政风行风监督员或政风行风测评员担任本部门和行业的监督员(已经聘请的,可延聘至2007年底);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活动,须事先与市、区(县)纠风办联系沟通,未经同意,不得开展活动。有关纠风干部不得擅自统计和泄露测评结果。

  纠风干部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被测评部门和行业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政风行风监督员、政风行风测评员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监督员、测评员资格。

  本纪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纠风  政风行风测评  纪律

【关闭窗口】
  沪ICP备
05043171
  版权所有:中共上海市纪委 上海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