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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纠风办,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公共服务行业纠风机构:
现将《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沪纠办[2003]
13号)即行废止。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8年6月9日
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中的监督作用,依据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单位的人员中聘请。其他适合担任监督员工作的人员,可特邀聘请。
第三条 监督员基本条件和聘任:
(一)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政策水平,有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政风行风建设;
2、有实际工作经验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善于开展批评,乐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3、遵章守纪,清正廉洁,服从领导,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4、身体状况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年龄不超过65岁。
(二)聘任
1、监督员的聘任由市纠风办向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提出聘请请求,经以上单位推荐,并征求被推荐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市纠风办聘任。被聘任的监督员由市纠风办颁发聘书和《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证》。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聘期一般为2至3年。受聘期内不得兼任被监督的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以下统称被监督部门)自聘的监督员。
2、聘任期满后,市纠风办根据工作需要,商推荐单位、所在单位并征求本人意见后,决定是否续聘。
3、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报市纠风办同意后解聘。对不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监督员的,市纠风办可以解聘。因工作变化,需要增减监督员的,市纠风办商推荐单位、所在单位并征求本人意见后,办理增减手续。凡不再担任监督员的,收回有关证件。
4、市纠风办对聘请的监督员,设大组长1名,副大组长若干名;并将全体监督员分为若干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对上述组织构成,以下统称监督员组织)。
第四条 监督员的监督内容:
监督员主要对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开展监督。重点是监督有关行政审批、政务(办事)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规范收费、清正廉洁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员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对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被监督部门对政风行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2、参加市政府、市纠风办以及被监督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查阅有关资料,查看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直接向市纠风办反映有关问题;
4、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获取有关文件资料。
(二)义务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2、在市纠风办和监督员组织的领导下,深入调查了解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情况,参与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参加评议大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评议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并对被监督部门实施整改、落实服务承诺等情况实施监督;
3、按要求参加市纠风办和监督员组织开展的活动;
4、遵章守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维护监督员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一)参加监督员组织的集体调研、检查、评议等活动;
(二)本人自行进行暗访;
(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政风行风情况的反映。
第七条 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调研和评议资料;
(二)严禁接受被监督部门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三)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被监督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严禁向被监督部门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市纠风办对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监督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进行告诫直至解聘。
第八条 市纠风办的相关工作
(一)组织监督员培训,加强监督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
(二)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向被监督部门通报;
(三)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以取得对监督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主动为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对监督活动中发生的误餐、交通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区县监督员的聘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沪纠办[2003] 1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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