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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的对象、范围、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索 引 号:
AA83070002004002
产生日期:
2004-4-20
内容描述:
此文规范地解释了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的对象、范围、事项,以及监察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和检举人的权利义务。
类    型:
业务
类    别:
检举申诉
内    容:

 

  一、受理检举、控告的对象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二、受理检举、控告的事项和范围
  
  (一)受理上述对象中以下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参加罢工;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9、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0、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12、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3、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盈利性经营活动;
  14、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国有企业不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向其摊派人力、物力、财力,要求其设置机构,规定其机构的编制人数的决定,又拒不撤销的行为的。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检举、控告人的权利
  1、凡了解事实真象,具有检举、控告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分性别、职业、党派、地区、国籍,均可向上海市监察委员会检举、控告;
  2、检举、控告可以采用信函、电话、来访、上网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检举、控告;
  3、检举、控告信函及向监察机关递交的检举、控告书面材料,可以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4、向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三个月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二)检举、控告人的义务
  1、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检举、控告对象的单位名称或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和有关证据;
  2、不得借检举、控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不得以检举、控告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正常工作;
  4、集体来访检举、控告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不得围堵、冲击监察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三)检举、控告受理机构的权利
  1、要求检举、控告当事人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事项,有权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3、对口头或电话检举、控告,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4、对检举、控告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可以进行初步审查,直至立案调查;
  5、对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不受理应由司法机关和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
  
  (四)检举、控告受理机构的义务
  1、对属于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检举、控告事项予以受理,对检举、控告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及时处理;
  2、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来电,应当告之检举、控告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3、对署实名的检举、控告信,如是第一封来信或不同内容第一次来信,且复信地址清楚,邮政编码完整,原则上应当回复,告之其对检举、控告的转处去向;
  4、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挂牌接待;接受电话检举、控告,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
  5、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6、承办机关办理结束后,可酌情向署名检举、控告人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之处理情况,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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