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察委员受理申诉的范围、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索 引 号:
AA83070002004003
产生日期:
2004-4-20
内容描述:
此文规范地解释了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受理申诉的范围、事项,以及监察委员会和申诉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类    型:
业务
类    别:
检举申诉
内 容:

 

  一、申诉的受理范围和事项
  
  (一)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区县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的;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申诉人的权利
  1、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符合上述申诉受理范围和事项的行政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监察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复查或复核。
  2、对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申请复核。
  3、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答复的,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二)申诉人的义务
  1、对申诉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应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2、申诉时应附原处分决定书,申请上一级监察机关复核的还应提供复查决定书。
  3、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2)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机关名称;
  (3)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4)受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
  5、申诉人必须本人到场办理申诉手续,申诉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到场代为办理申诉手续。
  
  (三)申诉受理机关的权利
  1、经复查、复核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2、申诉事项已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的,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处理。
  
  (四)申诉受理机关的义务
  1、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申诉;
  2、自受理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3、对不属于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诉人。